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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这七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发布日期: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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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周开始,快递公司在岗人员就会陆续减少,部分网点甚至停止收件,而比收不到货更“糟心”的,是货到了却没用上,还过了退货周期!而春节假期较长,加上快递速度不稳定,客服人员在岗时间无法保障,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能否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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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规章没有明确说“七日”是工作日,但是,从民事习惯来看,解读为工作日更为合适,毕竟消费者在节假日存在出行需求,并不能保证及时验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比如,消费者在1月26日收到商品,而1月27日到2月2日均属于法定春节假期,那么消费者仍可在2月3日行使退货权利。

哪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介绍,存在一些电商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也就是说,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需明确标注、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商品开包使用”是否影响无理由退货?

杨红灿说:“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的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过度试用商品,给经营者带来了困扰。”

《办法》对商品完好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办法》还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最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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