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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万块的包裹还没出站点就着火,未保价该谁来赔

发布日期: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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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买”后,除了买家们会担心包裹不能按时收到,卖家们也会担心货物能否安全送达。如果快递途中,万一包裹破损或丢失了,卖家应该如何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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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家住杭州的崔先生通过顺丰快递寄了个包裹,价值九万多,可包裹还没寄出去,他就要找顺丰赔钱了。

包裹还没到站点就在路上燃起来了?

崔先生寄的是个大箱子,里面装了300片无菌敷料贴,是用于伤口止血的,从杭州寄往江西新余,运费90多。顺丰是上门取件的,可包裹还没到始发站点,就在路上燃起来了。

顺丰:起火原因有待调查

运包裹的电瓶车后轮两侧,安装了绑包裹的架子,当时箱子就是绑在左侧架子上,旁边就是刹车,崔先生的说法是后轮附近高温引起燃烧。记者来到德胜巷的顺丰站点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提供了杭州分公司何经理的电话。

未保价,赔偿协商不下

顺丰方面表示,起火原因还要继续调查,现在不好说。崔先生的包裹已经被送去公司保存了,据说起火位置是箱子一角,箱体烧穿了,里面的无菌辅料贴,有14张被烧毁,还有一些外包装受损。崔先生说,一张辅料贴是300多元,损失了好几千,崔先生找到顺丰索赔,提供了货物价值证明,结果并不顺利。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

因为相信顺丰,所以崔先生没保价,这导致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一直谈不拢。

经过协商,顺丰方面表示,可以就损失的部分协商赔偿,至于崔先生要求的证明,他们无法出具,崔先生表示接受。

上述案例的情况在现实中屡屡发生,我们认为:

1、新修订的《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2、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丢失物品理应照价赔偿。

3、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即格式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告知对方免责事由的形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现实中,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其免责事由告知和声明的形式不符合上述合同法律规定,并且没有给消费者任何表意机会,此条款为“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故若发生货物丢失等现象,快递公司不能以因未保价而只按邮资的三倍进行赔付。快递公司的这类规定也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在寄件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快递公司仍需照价赔偿。但是要我们特别提醒一点,如果不能证明运送的具体标的物是什么,故也无法确定其价值,即便起诉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